微信 淘宝 抖音 支付宝或将面临超级监管

 10月29日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,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、合理划分平台等级,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,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,保障各类平台用户的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《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 
 
  《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,对平台进行分类需要考虑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。平台的连接属性是指通过网络技术把人和商品、服务、信息、娱乐、资金以及算力等连接起来,由此使得平台具有交易、社交、娱乐、资讯、融资、计算等各种功能。
 
 
  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,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,将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(含子平台):
 
  网络销售类平台:综合商品交易类、垂直商品交易类、商超团购类;
 
  生活服务类平台:出行服务类、旅游服务类、配送服务类、家政服务类、房屋经纪类;
 
  社交娱乐类平台:即时通讯类、游戏休闲类、视听服务类、直播视频类、短视频类、文学类;
 
  信息资讯类平台:新闻门户类、搜索引擎类、用户内容生成(UGC)类、视听资讯类、新闻机构类;
 
  金融服务类平台:综合金融服务类、支付结算类、消费金融类、金融资讯类、证券投资类;
 
  计算应用类平台:智能终端类、操作系统类、手机软件(APP)应用商店类、信息管理类、云计算类、网络服务类、工业互联网类。
 
  而对平台进行分级,需要综合考虑用户规模、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。用户规模即平台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数量,业务种类即平台分类涉及的平台业务,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碍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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